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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十一)

甘孜日报    2018年11月05日

[案例]其某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丹巴法院首起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其某某某为帮助其姐姐修建房屋,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丹巴林业局管护区磨子沟林场国有林区内使用油锯砍伐林木云杉15株。2017年7月19日,其某某某雇佣的民工在拉运木材时,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挡获。同年7月20日,其某某某到丹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丹巴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鉴定,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为11.214立方米。由于被告人其某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其某某某赔偿因盗伐国有林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4485元,补种树木150株并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丹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其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砍伐国有林木云杉15株,立木蓄积达11.21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其某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及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丹巴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盗伐林木罪对被告人其某某某定罪处罚,判决其某某某赔偿因盗伐林木行为给国有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4485元,责令其某某某在原盗伐林木地补植云杉150株,并承担三年的造林管护责任,保证成活率达到80%以上。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其某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会积极赔偿给国有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要求补植林木。

法官点评:

在国家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环境资源保护的同时,被告人其某某某仍然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砍伐国有林木云杉15株,其行为已购成盗伐林木罪。

在本案的审理中,盗伐者停止砍伐并已赔偿了损失4485元,且被扣押的林木已由丹巴县森林公安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已上缴国库,部分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关键问题是修复已经被破坏了的生态环境。法院在裁判中引入生态修复司法理念,使毁林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以及生态修复的三重责任,并且进行生态修复时要确保成活率,实现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三蠃”局面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具有典型意义。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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