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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十二)

甘孜日报    2018年11月08日

       [案例]儿子向母亲借款买房 儿媳未必要共同偿还——黄某诉罗某、陆某借款纠纷案

       案情:

       黄某与罗某为母子关系,2014年10月-2016年10月,罗某分3次向母亲借款共14.5万元用来买房等。母亲黄某说,她曾多次要求罗某还款,但罗某均拖延不还。2017年6月,罗某的妻子陆某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离婚判决中并未对该笔债务进行处理。儿子离婚后,黄某又将儿子和其前妻陆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归还14.5万元借款。黄某说,该笔借款是儿子和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罗某承认向母亲借了钱,并表示会在资金宽裕时还款。而陆某则认为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因为她和罗某由于感情不和,早在2015年就已经分居了,她不应该承担还款。

        道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母子间有借款的事实,但陆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不能表明其与罗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从借款用途来看,罗某提供的装修票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款项来源于借款。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借款是罗某的个人债务,罗某应单独向母亲还款14.5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家庭成员间的借贷纠纷,除涉及母子间的借贷关系外,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本案中,陆某与罗某自2015年起便已分居,罗某向母亲借款发生在分居期间,且陆某未在借条上签名,因此该笔债务认定为罗某的个人债务有理有据。道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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