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资讯 >> 政策资讯 >> 浏览文章

以案说法(七十)

甘孜日报    2019年12月23日

【案例】与快递派送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向谁索赔?

案情:

2019年8月,甲快递公司快递员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标记甲快递公司字样)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600元。甲快递公司以其未与扎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员扎某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通常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由于快递员流动性大、甲快递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故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況。但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工装等对外标示均构成快递员扎某属于甲快递公司职员的普遍共识,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甲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故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随着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快递员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呈直线上升趋势。

对快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而言,首先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快递员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快递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事故赔偿对外积极赔偿,对内设立罚则。其次,快递公司可考虑为车辆投保保险,如发生事故通过保险理赔即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第三,快递公司应规范经营,与快递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执行公务发生事故的,承担用人单位之责任。对交通事故中的相对方而言,可通过辨识车辆标识、快递人员着装等情况,初步确定对方侵权主体,为维权做好准备。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


  • 上一篇:以案说法(六十九)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