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8年08月06日
本网讯(刘春华)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近日对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认定等。
8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具体内容。
逐年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依次调整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50%、55%和60%。
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各地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和征缴稽核,坚决防止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收入和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缴费基数下限。
此次还对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时有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以后,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时,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原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社保参保费用逐年缴纳
今后,我省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通过参加社保、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给予保障。
首先,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保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直到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性满46周岁、女性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并且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其次,负责征地安置的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分类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
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进行发放。发放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时男性满46周岁、女性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