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0年08月11日
涉及受疫情影响和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
●目前我省保障城乡低保448万人,实施临时救助15万人次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本网讯(记者 李丹)记者8月10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解决受疫情影响和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困难群众生活困难,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制度兜底、实施急难救助、巩固兜底脱贫等,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
突出制度兜底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细化低保认定标准,将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和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致贫返贫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拓展应养尽养保障范围。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合理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加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访,重点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突出急难救助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将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和时效。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新冠肺炎患者,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对新冠肺炎患者同时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突出兜底脱贫强化特殊贫困人口救助保障
统筹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脱贫攻坚挂牌督战行动、兜底脱贫问题整改清零行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发挥价格联动机制作用,加强日常走访,逐户逐人摸底排查,防止返贫致贫,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解决“两不愁”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省保障城乡低保448万人,实施临时救助15万人次。《通知》还就突出救助质效,优化审核确认工作流程;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救助政策落地落实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