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 2021年08月18日
●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
●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
1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修改人口计生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此次的修正草案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的保障。
拟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将现行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如何理解这一表述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说,将“提倡”表述为“可以”,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更为精准的法律表达,公民有权在履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自主决定生育子女。同时,这一修改明确公民有权生育三个子女,也有助于划定政府相关责任的范围,如采取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公民这项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说,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晚婚晚育压缩了育龄人群的生育时限,成为生育水平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适龄婚育”,也是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必要措施。
拟取消社会抚养费,删去部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修正草案贯彻决定精神,删去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
宋健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时期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辅助措施,与当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措施共同发挥作用。通过修法,社会抚养费将会退出历史舞台。张力说,删除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是为了扫清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障碍,未来将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修正草案删去一些现行法律中计划生育的相关内容,涉及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一些表述也发生变化,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张力认为,删去这些内容是为了减少生育障碍,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而是更新了计划生育的内涵。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权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如针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针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建立健全对这类人群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是优化生育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宋健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他们的权益、给予必要的照顾并对特殊家庭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体现。
同步播报
还有这些立法,与你我息息相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禁止“大数据杀熟”
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家庭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草案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并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