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0年07月10日
本网讯 近日,丹巴县法院在裁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判决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廖某某为被告李某某承包的工地提供蔬菜和猪肉,被告李某某一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拖欠货款。2019年3月13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廖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廖某某货款48000元,定于今年1月23日前给付。给付期限到期后,李某某不但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还以拒接电话、拒绝应诉等方式逃避债务和诉讼。
该院裁判文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一番说理,“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做人处事之底线。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拖欠原告货款理应清偿,被告不但没有按约支付货款,还以拒接电话的形式逃避债务,以不到庭应诉的形式逃避诉讼,实属不诚信之行为”。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席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某某货款48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李某某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后主动打电话到法院,承认欠款事实和不到庭应诉的错误,并承诺限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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