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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答(三十)

甘孜日报    2017年09月21日

    唐先生:我是泸定某村村民,去年我自己修建了一幢三层平房用作新婚婚房,产权登记在我个人名下,不料婚后不久就面临拆迁,请问拆迁获得的拆迁费和补偿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官解答:该拆迁费和补偿安置房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的房屋是婚前自建的,对于该房屋的拆迁费和补偿安置房均是属于对于该房屋的行政补偿,因此该笔拆迁款和补偿安置房针对的对象是婚前财产的房产,所以该拆迁款和补偿安置房也是您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形态发生变化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值班法官:徐法官

    在线邮箱:4321699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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