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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森林公安查处一起野外违规用火案

甘孜日报    2018年01月17日

该公司签字确认接受处罚。

    本网讯(唐钦 /图)1816时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康高速公路C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伞岗坪大渡河特大桥施工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天气寒冷在桥上生火取暖,燃烧的木块炭渣掉落至特大桥下方的草丛中,引发山火。经扑救,山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

    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在防火期内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我州森林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在防火期内,引发森林火灾”的规定,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康高速公路C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小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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