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8月18日
■欧阳美书
本周继续说国人之性情。日前,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其徒刑三年,再次将国人之“性情”一面摆在世人面前。
案件起因其实很简单,今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袁某在越秀区中山三路东濠涌高架桥东侧人行天桥上,出于泄愤,共将三辆停放于人行天桥上的共享单车从天桥上往下扔,其中一辆被悬挂于人行天桥下方机动车道空中的电车电缆上,造成该段网停电,一辆直接砸在天桥下机动车道上,另一辆则被挂在了花基上。袁某如此大动干戈所泄之“愤”,不过是因为他在天桥上弯腰捡地上的一个烟头,起身时被停放在天桥上的共享单车给碰了一下。
新闻没有讲袁某弯腰捡烟头是出于公益还是其他目的,也没讲袁某被碰一下是否特别疼痛,总之,袁某分别间隔几秒或十秒,前后就将三辆共享单车给丢下天桥了。面对公安人员讯问“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车下去的地方是马路?是否想到会砸到行人或车辆?”袁某表示“知道”,但“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
是的,“当时就是没有考虑那么多”!类似的案例无不证明袁某并不是“孤身试法”,而是有着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的。这就是我们很多人,甚至是占大比例的人,把自己的痛苦、磨难、不幸甚至仅仅是不舒服、不舒心,都归结为环境的不好、政府的不好、单位的不好、他人的不好,甚至还有把他人、同事、邻居过得比自己好看成是自己不幸的根源,进而展开各种各样的报复行动。譬如案中袁某,明明是他自己不小心被共享单车碰了一下,结果就找共享单车出气!这就是当下流行的惹不得挨不得绊不得说不得的戾气!这种戾气存在最直接的理由就是:你敢惹我,我就摧毁你!而根本不去考虑他的行为可能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更大的因果。
这类事情,有一种形式表现得非常充分,这就是“打砸抢烧”!不管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或任何情况下,哪怕是英雄项羽一把火烧了咸阳宫,笔者都以为,拥有这种“打砸抢烧”行为的人,内心无不充满着对他人与社会的戾气,换句话说,就是极端不理性、不理智的人。咸阳宫及历朝历代皇宫,无不是中华民族共同而宝贵的历史财富,可就被历代的农民革命家给一把火烧了。这种因“戾气满身”对所处社会、文化、环境的破坏与戕害,尤以“文革”为甚。
当下这种“戾气”的普遍存在,不能简单地批评这些有破坏行为的“个体”,当然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社会原因。如果真要寻找其根源,笔者以为应该多从我们的传统文化理念以及习俗中思考。正在热播的电视剧《楚乔传》有一个情节,叫元淳的公主因不满父皇(父亲)害死了其母亲及其他朋友,不惜对父皇进行“毒杀”,其一段对话还显得振振有辞,塑造的绝对是一个“正面形象”。试想,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看到女儿竟然可以毒杀父亲而成了英雄似的人物,它可能会发生什么?我们的文化中,充满着这种“你打我一巴掌,我还你十巴掌”的所谓“快意恩仇”的心理,如果自己力弱,不能快意恩仇,也要制造一个与敌“同归于尽”的结局,而这样的人物,往往被我们称之为英雄。
笔者不是说要忘记仇恨,而是我们对仇恨的认知有问题,譬如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恩怨情仇,本质上是国土及资源等生存空间的争夺,最简单地说是利益的争夺。面对这种与生俱来的仇恨,老祖宗其实也有教诲,那就是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一个人在戾气的支撑下,只知“伐兵攻城”,结局哪怕最好,也是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结局中等有可能“同归于尽”,而最大可能是“鸡蛋碰石头”的下等结局罢了。譬如文中袁某,不理性、不理智行为的结果就是“三年徒刑”,他对碰了他的单车有伤害么?对共享单车的机构有伤害么?答案是没有!因为当下是法治社会,一切合法的财产或机构都有法律保护,还有保险公司保险;而且,当下也是和平时代,如果某些人还幻想着用“战争思维”来解决人生之诸多不幸,只能制造更大更多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