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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 的实践思考

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23日

◎李建华

2018年10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性更强,逻辑更严谨,纪律更明确,全面从严治党的定力更加坚定。当务之急,要尽快将《条例》学深悟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纪律刻印在广大党员干部的心上,切实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起来、立起来、强起来。

一、增强落实《纪律处分条例》的政治性

《条例》的修订与时俱进,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增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内容,这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也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同时,《条例》增加了“四个意识”内容,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七个有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筑牢“四个意识”思想防线,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纪律审查中,不仅仅要盯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更要从政治高度加强对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背离的政治问题的监督检查。在贯彻落实《条例》中,要将其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倡导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必须令行禁止。

二、增强学习《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

毛泽东说过:“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让党员干部对《条例》入脑入心,不仅需要各级各部门结合中心学习组、干部职工大会、专题党课、专题学习会议等对《条例》作全文学习、解读释义和重点辅导,更要广大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自觉,增强主动意识,以钉钉子的精神原原本本学,以筛筛子的方法逐条逐款全面学,以精准的态度重点学,确保学深学透,全面深入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正确理解把握《条例》突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学懂弄通吃透《条例》特别是新修订的11条、修改的65条内容。要自觉做到把学习过程变成增强纪律意识、强化纪律执行的再教育,要结合实践深层次地去理解学习和把握,对照《条例》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仅要让《条例》成为自身言行的“新标准”、更能成为干事创业的“护身符”。

三、增强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针对性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而制度的制定在于执行,有章不循,有规不依,制度规定的制定和完善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现实意义。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体现在日常的管理和监督中,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决不能当甩手掌柜、袖手旁观,既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和遵守《条例》规定,发挥头雁的引领作用,又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落实制度规定,既要破旧立新、执纪从严,又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以坚韧和执着的态度推进惩贪治腐向纵深发展,为良好政治生态形成创造更佳的条件。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应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重心在于作好宣传、搞好教育、抓好预防,做到公私分明、界限分明、权责分明。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订的《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并将“四种形态”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一个总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这就要求我们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对问题严重的,就一定要打打手板、敲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该依法处理的依法处理。避免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在移送司法前必须党纪政务处分,这是重大的制度安排,更加集中了反腐拳头力量,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良苦用心和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因此,纪委监委要监督前移、关口前移,实现监督再监督,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再发力、再发威。既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又要严格执纪、不殉私情,既要严格追责,又要鼓励干事创业。

四、增强面对《纪律处分条例》的敬畏性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畏法,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亦应如此。党员干部倘若对党纪法规缺乏根本的尊重,无惧无畏,那么即便对《条例》内容了然于胸甚至倒背如流,也不会当作约束自身行为的尺子,相反,由于侥幸心理、邪恶之念作祟,他可能会“成长”为钻空子的行家里手,最终只能成为疏而不漏党纪法网中人人憎恶的害虫。“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对待党规党纪,只有心存敬畏,懂得“害怕”,内心深处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和节制,将纪律规矩融入灵魂,才能做到“言必合规,行必守纪,底线不松,红线不破”,才能进退有据、行有所止、有所作为。

刚纪必须严格执行,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纪检干部要担当作为,善作善成,铁打变好钢。纪检干部掌握法律戒尺,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关否《条例》的权威,只要解决“不敢、不能、不想”的问题,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承诺,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执着坚守、甘作清水、敢于较真,就一定能够实现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作者系丹巴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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