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0年05月20日
本网讯 日前,新龙县法院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阿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回了申请执行人阿某虫草款37000元,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攻坚执行难的坚定决心。
去年6月8日和18日,阿某先后两次卖给刘某2600根虫草,价值37000元。经阿某和刘某双方口头约定,刘某15天后将虫草价款37000元转给阿某。因刘某逾期未支付虫草价款,阿某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阿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督促刘某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将刘某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冻结,刘某迫于无奈,主动向该院申报财产,表明其在新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一财产信息后,立即前往刘某辞职前所属单位,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配合提取刘某的住房公积金。今年4月26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扣了37822.5元执行款(其中,37000元为虫草价款,民事案件受理费362.5元,执行费460元)转入该院案款专户,并于4月28日将案款37000元转给阿某。至此,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