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5月18日
【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因租金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
案情:
2012年4月8日,莫某与易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莫某将其位于色达县色柯镇的一间商铺出租给易某经营使用,租期为12年(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租金标准为:前五年的租赁期内采取固定租金方式,租金为10.75万元/年;后七年的租赁期内采取浮动租金方式,租金以双方左右邻居门面市场行情为准。2017年4月8日,第五个租赁年度届满,之后,出租人莫某多次找易某协商上调租金事宜,但承租人易某拒绝上调租金。莫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易某支付第六个租赁年度的门面租金16.5万元。易某辩称,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实体店经营惨淡,请求门面租金继续按照10.75万元/年支付。
考虑到本案系合同纠纷,需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后七年的租金没有明确的约定,庭审中双方又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各自的诉求,色达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担心法院酌定每年度租金恐有失公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成本,法官极力组织双方就后七个租赁年度的租金金额开展协商,以便双方达成和解。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和协商调解后,双方均降低了各自的诉讼期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后七年的门面租赁期限内,前面三年的租金按14万元/年支付,后面四年的租金按照市场行情浮动7%计算租金。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调解成果进行固定。莫某撤诉。
法官点评:
房屋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进行明确具体详细的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导致诉累;如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
色达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