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原创 2017年07月28日
■张巍
相信无论在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我们时时刻刻都离不开法律和文学。那么,什么叫做法律呢?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令条例、决议、指示等。什么叫文学呢?文学是以语言文字为手段,抽象地反映客观现实的一种艺术,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等。
法律与文学虽然隶属于不同的学科,但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同样是以人为本,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是用抽象思维进行的文学,文学是在法律的约束下创造出来的。我们说法律创造了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说文学修饰了法律,是因为文学贯穿于错综复杂的案件情节的始末。文学不仅能陶冶我们的情操,还能使枯燥无味的法律变得更加严谨,更加准确,更加人物化,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具有深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更加符合国家法治的要求。将法律与文学放在同一层面上去探讨二者的关系,具有极大的提高拓展研究层次的空间,让人耳目一新,不仅为文学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法学发展增添了活力。
作家在创作时要严格规范作品中所涉及的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即便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文学的紧密联系,二者都涉及解释、叙事、阅读、书写与表达,都是语言、故事和人类经验的交汇。我们可以将文字带入到法律秩序的探究,正义与非正义的讨论之中,从而将法律与文学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洞见了实践法律中的人文主题。运用文学手法可以使法律和判决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
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呈现形式的纯真,在这一点上文学拯救了法律。我们今天谈论依法治国,实际上多年以前鲁迅先生就想到了文学救国的良策。文学不仅拯救人也拯救国家,法律不仅治理人也治理国家。一国要发展,离不开法律与文学的发展,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描述。文学与法律的研究既注重文学的人性和艺术性,又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应用性和法制的社会性,文学作品存在的法律价值使得文学成为法律研究的新的载体。
文学由情而发,人的感情世界是深奥的,丰富的,相互牵制的;而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文学是有情的,情于人与人之间产生,在情节中得到最深彻的展露;而法律更是有情的,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为的就是要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文学以人为本,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权益,同样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许多人认为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矛盾,但我认为,我们无论从文学的眼光看问题,还是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关注人性,以人为本,这便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通之处。文学对于正义的崇尚,对于邪恶的鞭挞,对于人文价值的参悟,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领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